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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货运货物丢失索赔托运的规定

文章出处:行业资讯 责任编辑:东莞市新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:2024-01-13
  

空运所承运的所有货物,由托运方交给承运方开始,承运方就对所运输货物负有责任,直到承运方把货物交与收货方为止,这一段时间称之为承运责任期间,因装卸,运送,保管,交付过程的不妥善,而发生货物损坏或者丢失,称作货损货差。

作为航空货运代理如外运公司,也有着自己的运单(空运上又称航空分运单),机场空运航空运单与航空分运单背面,都有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,可以根据条款对丢失的货物进行索赔。

1,航空货物运输当中,如果发生货损货差,首先要追查责任方,是代理责任还是承运人责任,不管是哪方责任一般均按照条款进行赔偿,也就是按照航空总运单,分运单背面条款进行赔偿,一般根据货物的计费重量,最高赔偿深圳机场托运额是每公斤20美元,其余的部分由货主向保险公司提赔。

2,外运公司作为货主的代理人,应当尽力维护货主的利益,在和民航交接货物时,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件数短少时,应当在接货同时,取得民航货运的商务记录,届时凭此向航空公司来提出索赔。

托运相关规定:

1.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,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,明确是否保险,是否填写声明价值,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。

2.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,准确性负责。

3.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,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,应随附有效证明。

4.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,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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